中文常说的“韩国入籍”,在法律上称为归化:它是没有取得过韩国国籍的外国人,经法务部长官许可取得韩国国籍的途径(《国籍法》第4条第1款)。入籍条件因类型而异:普通归化须连续5年以上有住所并拥有可永久居留的居留资格,与韩国国民结婚者可适用简易归化(第6条)。依居住期限和身份关系,分为普通归化、简易归化和特别归化。
- 普通归化(第5条):连续5年以上有住所 + 可永久居留的居留资格 + 成年 + 品行端正 + 生计能力 + 基本素养
- 简易归化(第6条):父母曾为韩国国民等情形连续居住3年;与韩国国民结婚者连续居住2年,或婚后满3年且连续居住1年;不需要5年居住期限和永久居留资格
- 特别归化(第7条):父或母为韩国国民者、对韩国有特别功劳者、特定领域杰出人才;不需要5年居住期限等要件,但须在韩国有住所
- 审查:综合评价(满分100分,60分以上)和面试;许可后在法务部长官面前国民宣誓、领取归化证书时取得国籍
- 手续费:归化许可申请每人30万韩元
韩国归化概述:三种类型一览
三种类型的差别主要在于居住期限、是否需要永久居留资格,以及身份关系或功劳的证明方式。下表为总览,后文分别说明。
| 类型 | 条文 | 居住期限 | 主要适用对象 |
|---|---|---|---|
| 普通归化 | 《国籍法》第5条 | 连续5年以上,并需拥有可永久居留的居留资格 | 一般外国人,须同时满足成年、品行、生计能力、基本素养等要件 |
| 简易归化 | 第6条 | 第1款:连续3年以上;第2款(配偶类):2年,或婚后3年且居住1年 | 父母曾为韩国国民者、在韩国出生且父或母也在韩国出生者、韩国国民的成年养子女,以及韩国国民的配偶 |
| 特别归化 | 第7条 | 在韩国有住所即可,免除5年居住、居留资格、成年、生计能力要件 | 父或母为韩国国民者、有特别功劳者、特定领域杰出人才 |
无论哪一类,都由法务部长官审查后才能许可(第4条第2款),并非满足条件即自动取得。三类都适用综合评价与面试审查(施行令第4条之2),但施行规则规定的对象可以免除,详见“审查方式”一节。
以下情形不属于归化,另有专门条款:曾为韩国国民者恢复国籍(第9条,国籍恢复);被韩国国民父母认知的未成年人经申报取得国籍(第3条);外国人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申请归化时随同取得(第8条,随同取得)。国籍恢复与双重国籍的说明可参考站内韩文页面이중국적·국적회복 취득 절차 및 신청서류。
普通归化的条件(第5条)
《国籍法》第5条规定的普通归化要件如下,外国人须同时满足(适用第6条、第7条的情形除外)。
- 连续5年以上在韩国有住所(第1项)
- 拥有可在韩国永久居留的居留资格(第1项之2;条文原文为“영주할 수 있는 체류자격”,例如永住F-5,具体哪些资格符合以法务部认定为准)
- 依韩国《民法》已成年(第2项)
- 品行端正,须符合法务部令规定的要求(第3项)
- 凭自己的资产或技能、或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属具备维持生计的能力(第4项)
- 具备国语能力和对韩国风俗的理解等国民基本素养(第5项)
- 法务部长官认为准予归化不会危害国家安全保障、秩序维持或公共福利(第6项)
居住期限如何计算(施行规则第5条)
居住期限按合法入境并完成外国人登记后、在国内合法连续停留的期间计算。以下情形视为继续停留,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 在停留期限届满前获得再入境许可出境,并在许可期间内再入境的
- 因无法延长停留期限等原因暂时出境,1个月内取得入境签证再入境的
- 其他经法务部长官认定应合并计算的类似情形
品行端正的要求(施行规则第5条之2)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视为品行端正;法务部长官会综合考虑违法经过·次数、公益受损程度、对韩国社会的贡献、人道主义情况和国家利益后,可另行认定品行端正:
- 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自刑罚执行结束或决定不执行之日起未满10年
- 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并宣告缓刑,自缓刑期满之日起未满7年
- 被判处罚金,自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5年
- 被宣告缓刑判决或不起诉处分,自宣告或处分之日起未满2年
- 被下达强制驱逐命令者,自出境之日起未满10年;被下达出境命令者,自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
- 未缴纳国税、关税或地方税
-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定与上述情形相当的事由
生计能力(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第2项)
普通归化申请人须提交能证明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属具备生计能力的材料,以下之一即可:
- 税务署出具的收入金额证明,金额不低于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 6,000万韩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存款、储蓄、证券等)证明
- 官方公示额、实际成交额或银行公布行情为6,000万韩元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或6,000万韩元以上租赁押金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其他经法务部长官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材料
简易归化的条件(第6条)
简易归化(第6条)免除第5条第1项(5年居住)和第1项之2(居留资格)的要件,其他要件仍需具备。
第1款:父母、出生或收养关系(须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
- 父或母曾为韩国国民者
- 在韩国出生、且父或母也在韩国出生者
- 韩国国民的养子女,收养时依韩国《民法》已成年者
第2款:配偶为韩国国民的外国人
- 与该配偶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2年以上
- 与该配偶婚后满3年,并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1年以上
- 未满上述期限,但在与配偶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有住所期间,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自己无责任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婚姻生活,补足剩余期限,且法务部长官认定相当者
- 未满上述期限,但正在抚养或应当抚养与该配偶婚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已满上述期限,且法务部长官认定相当者
第3款:独立有功者亲属的配偶(2026年12月3日起施行)
配偶为独立有功者直系尊属·卑属的韩国国民的外国人,与配偶婚后满10年,并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3个月以上者,不必具备第5条第1项和第1项之2的要件也可获得归化许可。配偶不属于《独立有功者礼遇法》第5条规定的遗属或家属范围的,须经国籍审议委员会审议。该款为已公布、尚未施行的内容。
居住期限的计算方式与普通归化相同(施行规则第5条)。简易归化申请人的生计能力材料门槛较低,见“申请材料”一节。与韩国人结婚的居留资格和材料,可参考站内F-6 结婚签证与F-6 所需文件清单。
特别归化的条件(第7条)
特别归化(第7条第1款)免除第5条第1项、第1项之2、第2项(成年)和第4项(生计能力)的要件,但仍要求在韩国有住所。适用对象为:
- 父或母为韩国国民者(成年后才被收养的养子女除外)
- 对韩国有特别功劳者:依施行令第6条第1款,包括本人或其配偶、直系尊属·卑属为独立有功者,或为国家有功者并因国家有功获得政府勋章、褒章或表彰者;在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对韩国国家利益有功劳者;以及法务部长官认定与此相当者
- 在科学、经济、文化、体育等特定领域能力非常优秀、被认为将有益于韩国国家利益者:依施行令第6条第2款,须是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宪法裁判所事务处长或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等推荐者,驻外使领馆馆长、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四年制大学校长等推荐并由法务部长官提交审议者,或凭获奖、研究成果、履历等在国际上获得权威认可并由法务部长官提交审议者,并须经国籍审议委员会审议
“特别功劳”和“杰出人才”两类没有固定的量化标准,依个案审查;这两类的归化许可申请免除手续费(施行规则第18条第3款)。
审查方式:综合评价与面试
法务部长官在审查归化要件时,依施行令第4条之2对申请人实施综合评价和面试。综合评价满分100分,不足60分的不予许可;未在申请日起1年内应试的,也不予许可;面试被评为不合格的同样不予许可(施行令第4条之3)。
| 项目 | 内容 | 可免除的对象(施行规则第4条) |
|---|---|---|
| 综合评价 | 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8条第2款第3号,即社会融合项目中决定是否完成的综合评价;须自归化申请日起1年内应试 | 未成年人、满60周岁以上者、特别归化第7条第1款第2、3项对象、已完成《出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社会融合项目者、申请日前最近3年内综合评价获60分以上者,以及法务部长官认定有特殊事由者 |
| 面试 | 考察国语能力、韩国国民应有的姿态、对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信念等国民基本要件 | 申请时未满15周岁者、已完成社会融合项目且综合评价获60分以上者、国籍恢复者的配偶中满60周岁以上者,以及法务部长官认定有特殊事由者 |
上表中的“可免除”表示法务部长官可以免除,并非申请人自动享有。此外,如经调查或材料审核认定不具备归化要件,法务部长官也可以不再进行综合评价和面试(施行令第4条之2第2款)。
关于社会融合项目:依《出入境管理法》第39条,法务部长官可以为取得韩国国籍、永住资格等的外国人实施教育、信息提供和咨询等项目,内容包括韩国语教育、对韩国社会的理解教育等,并设有决定是否完成的综合评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8条)。永住(F-5)资格相关的“社会融合项目韩国移民归化适格课程”和“韩国移民归化适格考试(KINAT,归化用综合评价)”即属于这一体系;课程与考试的具体安排请以法务部社会融合信息网和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公告为准。
法务部长官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场陈述意见或提交材料,对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委托有关机关开展身份查询、犯罪记录查询和停留动态调查(施行令第4条);必要时可要求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或同类材料(施行规则第6条之2)。
申请材料与法定手续费
主要申请材料(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
- 归化许可申请书(附表第2号书式)
- 证明外国人身份的材料
- 生计能力证明:普通归化见上文;简易归化为3,000万韩元以上金融资产证明、3,000万韩元以上不动产所有权或租赁押金证明、在职证明或就业预定证明等;第7条第1款所列人员无需提交
- 推荐书及推荐人身份证明:须由与申请人有持续往来的韩国国民(同事、邻居、统长、里长等)2名以上按规定书式填写;第6条对象和第7条第1款第1项对象不需要提交
- 与身份关系对应的证明材料:如父或母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第6条第1款第1项)、韩国配偶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第6条第2款;在国外结婚且未记入配偶家庭关系登记簿的,以结婚事实证明材料替代)、第7条第1款第2、3项对应的功劳或推荐材料
- 有随同取得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时,证明其关系的材料
- 法务部长官规定的、用于家庭关系登记的其他材料(第3条第2款第13项)
外国人登记事实证明和出入境事实证明由官署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同意时须自行提交;外文材料须附译文,并写明译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施行规则第3条第3款、第16条)。具体清单以管辖官署的要求为准。
法定手续费
归化许可申请手续费为每人30万韩元(随同取得国籍的未成年子女除外),以对应金额的政府收入印花缴纳(施行规则第18条第1、2款);依第7条第1款第2、3项申请的免除(第3款)。这里仅列政府规定的手续费,不含其他费用。
办理流程:从提交申请到取得国籍
- 确认类型和要件:确认属于普通、简易还是特别归化,核对居住期限、品行和生计能力。
- 准备材料并提交: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或其出张所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施行令第3条第1款)。
- 调查与确认:官署按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方式完成调查、确认后,连同意见送交法务部长官;法务部长官可要求补充材料或到场陈述(施行令第3条第2款、第4条)。
- 综合评价与面试:自申请日起1年内应试综合评价,并接受面试(可免除者除外)。
- 许可与通知:法务部长官审查并许可后,通知国民宣誓和归化证书授予的日期与地点;因疾病、事故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出席的,须在指定日前一天提交不出席事由书(施行令第4条之4)。
- 国民宣誓与领取归化证书:在法务部长官面前宣誓并领取归化证书时取得国籍(《国籍法》第4条第3款);法务部长官可以委托出入境·外国人官署代为办理(第4条第4款、施行令第4条之6)。
- 放弃原国籍:取得国籍后按第10条办理(见下一节)。
国籍取得后,法务部长官会通知登记基准地的家庭关系登记机关并在官报公告(施行令第5条)。法令没有规定统一的审查期限;法务部会另行发布国籍业务审查期限公告,并说明具体时间因是否属于综合评价·面试对象、是否需要实地调查、补充材料等而因人而异(法务部2024年6月10日公告)。因此本文不提供固定的办理时间。
归化之后:国籍取得与放弃原国籍
- 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取得韩国国籍的外国人,如仍持有外国国籍,应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放弃(第10条第1款)。放弃后应提交外国领事等出具的国籍放弃(丧失)证明,并可领取外国国籍放弃确认书(施行令第11条)。
- 例外(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通过第6条第2款第1、2项、特别归化第7条第1款第2、3项取得国籍者,可以放弃外国国籍,或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在韩国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第10条第2款);2026年12月3日起,第6条第3款的对象也适用这一规定。
- 不履行的后果:未在期限内履行第1款或第2款的,期限届满时丧失韩国国籍(第10条第3款)。
- 许可的撤销:为获得归化许可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材料并被判有罪确定的,或国籍取得的原因法律关系被判决无效、撤销等,法务部长官可以撤销归化许可(《国籍法》第21条、施行令第27条)。
放弃外国国籍的具体手续需依原国籍国法律办理,建议在提交归化申请前先确认。归化后的选举权、公职任用等具体权利义务由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不逐项展开。以上为一般性介绍,具体个案以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和法务部的审查为准。
常见问题
Q. 韩国归化的定义是什么?
A. 依据《国籍法》第4条第1款,归化是没有取得过韩国国籍的外国人,经法务部长官许可取得韩国国籍的途径。第4条第2款规定由法务部长官审查后才能许可,并非满足条件即自动取得。按居住期限和身份关系分为普通归化(第5条)、简易归化(第6条)和特别归化(第7条)。曾为韩国国民者恢复国籍(第9条)、被韩国国民父母认知的未成年人申报取得国籍(第3条)、未成年子女随同取得(第8条)不属于归化。
Q. 韩国入籍(普通归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 依据《国籍法》第5条,须同时满足:连续5年以上在韩国有住所;拥有可在韩国永久居留的居留资格;依韩国《民法》已成年;品行端正;凭自己的资产或技能、或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属具备维持生计的能力;具备国语能力和对韩国风俗的理解等国民基本素养;法务部长官认为准予归化不会危害国家安全保障、秩序维持或公共福利。属于第6条、第7条情形的,可以不具备其中的居住期限和居留资格要件。永住资格的说明见F-5永住签证指南,与韩国人结婚者的居留资格见F-6结婚签证。
Q. 和韩国人结婚后,最快多久可以申请归化?
A. 依据《国籍法》第6条第2款,配偶为韩国国民的外国人符合下列之一,即可适用简易归化,不必满足普通归化的5年居住期限和永久居留资格要件:与该配偶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2年;或婚后满3年、且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1年。因配偶死亡、失踪等自己无责任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婚姻生活,或正在抚养与该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补足上述期限并经法务部长官认定相当的,也可以申请。
Q. 归化必须通过韩语水平考试(TOPIK)吗?
A. 法令没有规定必须提交TOPIK成绩。归化审查设有综合评价(满分100分,不足60分不予许可)和面试,面试考察国语能力等国民基本要件(《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之2、第4条之3,施行规则第4条)。未成年人、满60周岁以上者、已完成社会融合项目者等,法务部长官可以免除综合评价;是否免除由法务部决定,不是自动适用。
Q. 归化后需要放弃原国籍吗?
A. 依据《国籍法》第10条第1款,取得韩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持有外国国籍,应在取得之日起1年内放弃;未履行的,期限届满时丧失韩国国籍(第3款)。通过第6条第2款第1、2项(结婚类简易归化)或特别归化第7条第1款第2、3项取得国籍的人,可以选择放弃外国国籍,或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在韩国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第2款)。原国籍国如何处理放弃手续,还需另行确认该国法律。
Q. 归化申请要交多少手续费?
A. 依据《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1款第1项,归化许可申请手续费为每人30万韩元(随同取得国籍的未成年子女除外),以对应金额的政府收入印花缴纳(第2款)。依《国籍法》第7条第1款第2、3项(特别功劳者、杰出人才)申请的,免除手续费(第3款)。
Q. 特别归化适用于什么人?
A. 依据《国籍法》第7条第1款,适用于:父或母为韩国国民者(成年后才被收养者除外);对韩国有特别功劳者;在科学、经济、文化、体育等特定领域拥有非常优秀能力、被认为将有益于韩国国家利益者。后两类的具体范围由施行令第6条规定,其中杰出人才类须经国籍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务部长官认定。
Q. 2026年《国籍法》有什么修订?
A. 2026年6月2日公布(法律第21725号)、2026年12月3日施行的修订新增第6条第3款:配偶为独立有功者直系尊属·卑属的韩国国民的外国人,婚后满10年、保持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有住所满3个月以上者,不必具备第5条第1项和第1项之2的要件也可获得归化许可。在此之前(至2026年12月2日),适用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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