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入境禁令(입국규제)查询与解除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款,法务部长官可以对符合该款各项之一的外国人禁止入境。本页依据法令原文,整理入境禁止的法定事由、解除相关规定及再入境许可的限制。能否解除须视个案而定,不保证任何结果。
入境禁止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款)
法务部长官可以对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外国人禁止入境:
- 第1项 感染传染病者、吸毒成瘾者,以及其他被认定有可能危害公共卫生的人
- 第2项 违法携带《枪炮、刀剑、火药类等安全管理法》所规定的枪炮、刀剑、火药类等入境的人
- 第3项 有相当理由被认为可能实施损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行为的人
- 第4项 有相当理由被认为可能实施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秩序、败坏善良风俗行为的人
- 第5项 丧失事理辨别能力且在国内没有协助其居留活动之人的精神障碍者、无力承担国内居留费用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
- 第6项 被下达强制退去命令并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
- 第7项 1910年8月29日至1945年8月15日期间,接受日本政府、与日本政府结盟的政府或日本政府优势力量所及的政府的指示,或与该等政府相勾结,以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为由参与屠杀、虐待他人的人
- 第8项 符合第1项至第7项规定之情形,且法务部长官认定其入境不适当的人
第11条第2款:入境外国人的本国以第1款各项以外的事由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时,法务部长官可以以相同事由拒绝该外国人入境。
非法滞留、刑事处罚本身并未在第11条第1款各项中直接列出。个案适用哪一项由法务部长官或受委任的官署判断,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认您本人的入境禁止事由。
仅供参考:永久居留(F-5)审查中会查看被强制退去命令出境后是否已满7年,或被出境命令出境后是否已满5年。这是审查标准,并非入境禁止期限。
期限与解除
- 期限:第11条第1款中明文规定期限的仅有第6项(被下达强制退去命令出境后未满5年)。在第11条及施行令第13·14条中未发现关于其他事由禁止期限的规定,因此您适用的期限须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认。
- 施行令第13条:法务部长官决定禁止入境时,应立即通过信息化业务处理程序管理其资料;解除入境禁止时亦同。
- 施行令第14条第3款:请求入境禁止或入境拒绝的机关负责人,在该事由消失时,应立即请求法务部长官解除。第1款规定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法务部长官指定的相关机关负责人可以请求入境禁止。
- 上述条文中未规定外国人本人申请解除的程序、标准及办理时间。能否解除及如何解除因个案而异,不保证任何结果。
再入境许可限制
- 《出入境管理法》第30条第1款:已办理外国人登记(或免于登记)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内出境后欲再入境的,可申请再入境许可;永久居留者等特定人员可以免除。
- 施行规则第44条之2第1款但书:依法第11条被禁止入境的外国人不适用再入境许可免除。
- 入境规制及签证发放规制对象,须前往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办事处·出张所)取得再入境许可。
- 结婚移民(F-6)属入境规制对象的,办理再入境许可须获得总部批准。
- 施行规则第39条之7、第41条:申请时须附上说明理由的材料;再入境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获准居留期限;最长期限为单次1年、多次2年,D-8、F-2 的特定投资者适用多次3年的例外(第41条第2款)。
- 处于入境规制中的人如计划在居留期间出境,再入境许可免除可能不适用,请出境前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认。再入境许可由审查决定。



